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遂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9日16時1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XX號前,因告訴人黃O力積欠債務之事而與告訴人爭執,被告遂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左O頰(俗稱:打耳光),告訴人因此受有左眼周紅腫合併挫傷、左側耳鳴之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