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相O的朋友
- 被告與其妻涂愷玲、友人崔O慧於民國110年2月28日21時許,至彰化縣○○鄉○○路XX號之「五行宮」前,逛廟會活動
- 又告訴人與女友即少年郭○柔(92年7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亦前往該廟會活動
- 隨後,被告聽聞其短暫離去上廁所期間,告訴人及郭○柔偶遇涂愷玲後,曾出手拍推涂愷玲,使涂愷玲差點跌倒
- 被告為此前去尋找仍在廟會活動現場之告訴人,質問為何O涂愷玲,且因不滿告訴人否認推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21時45分許,先以右手勒住告訴人脖子,經短暫拉扯後,再將告訴人壓制在地,恰巧獨自前往該廟會活動的乙○○之父張O勇聽聞吵鬧聲靠近察看,發現是被告與人發生衝突,乃與其他民眾一同上前制止,被告始罷手,然告訴人仍因此受有頭頸部挫傷、雙側手部及左側手肘擦傷之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