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意圖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6月10日下午1時48分許,在彰化縣○○鎮○○巷000號前空地,徒手竊取李O玉放在圍牆上之監視器鏡頭1個(價值新臺幣750元),得手後,駕駛重型機車離去
- 嗣李O玉發現監視器鏡頭遭竊,而報警查獲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二、
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另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亦據同法第26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
- 是檢察官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固對外表示即屬有效,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然所謂之「起訴」,仍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應依被告係在繫屬前後死亡之不同,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或第5款,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三、
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檢察官於110年8月19日提起公訴,於同年9月1日繫屬於本院,有前開起訴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1日彰檢秀岦110偵9610字第1109031491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可佐,惟被告已於起訴繫屬本院前之110年8月26日死亡之事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O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 是檢察官於被告死亡後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仍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