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 甲OO於民國110年6月12日17時18分許,在彰化縣○○鄉○○路XX號大潤發賣場內之結帳櫃檯,拾獲藍O慧所遺忘而懸掛於推車之紙袋1個(內有男性內褲3件、價值共新臺幣87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 二、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藍O慧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蒐證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認定
- 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 三、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係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然依被害人藍O慧於警詢所述,其將上開紙袋遺忘在該處後不久,即已發現遺忘在該處,並返回該處尋找,且請求店家調取監視器畫面,足認被害人並非不知該物遺忘在何處,是上開物品應屬一時離本人持有之遺忘物而非遺失物,檢察官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 四、
明知拾獲之物非屬己有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仍不知悔改,明知拾獲之物非屬己有,仍予以侵占,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及守法觀念均有所偏差,所為實該非難,並兼衡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所侵占之物價值尚非甚鉅,且已交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暨其係國O肄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