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O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調取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0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方式竊取、詐取如附表一所示財物,得手後離去
- 嗣經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察覺財物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調取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
- 二、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游O倉及黃O發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洪O銀及劉O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林O真及陳O姿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時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NgoXXX、楊O蓁及告訴人游O倉、洪O銀、劉O勳、林O真、陳O姿及黃O發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訴)甚詳,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案可稽,被告犯嫌自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按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
-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並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
-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 醫療法第1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59條分別定有明文
- 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並規定:「醫院依本法第59條規定,於診療時間外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應指派醫師於病房及急診部門值班
- 設有加護病房、透析治療床或手術恢復室者,於有收治病人時,應另指派醫師值班」足見醫院為住院及急診病人居住或使用之處所,且均有住院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之病人
- 而醫院病房除房門外,醫院尚針對個別病床設有布簾,提供病人及其家屬私人使用之空間,各病人在住院期間,即取得該特定空間之使用權,並享有管領支配力,顯見病患在住院期間,仍有居住安寧不受他人任意侵擾之權
- 從而醫院病房既係病人接受醫療及休養生息之處所,病人住院期間,病房即為其生活起居之場域,各有其監督權,除負責診治之醫生及護理人員在醫療必要之範圍內,得進出病房外,尚非他人所得隨意出入,自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是醫院病房難謂非刑法加重竊盜罪所稱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倘乘隙侵入醫院病房內行竊,自已構成刑法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
- 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另於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嫌
- 另於附表一編號4、5、6、8所示,則均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 被告所犯前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被告於本件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 至附表一編號1部分,報告機關及告訴人游O倉另指稱被告共竊取現金6,000元等語,惟此與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竊取之財物數量即3,000元不符,且除告訴人游O倉之指訴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實有竊取前開逾越其自白犯行財物,況觀之現場監視器影像照片,亦未清楚攝錄零錢箱內款項數量,有監視器影像照片在卷可考,則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僅憑告訴人游O倉之指訴,遽認被告即有行竊逾其所自白範圍之財物,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 惟若該部分成立犯罪,因與前開提起公訴部分係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 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另於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醫療法第12條第1項
- 醫療法第24條第1項
- 醫療法第56條第1項
- 醫療法第59條
- 醫療法第41條
- 醫療法第59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
- 四、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