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 二、
O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前因酒後駕車,經吊銷執照),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
- 另被告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員到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並到庭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 法官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於迴車時,理應謹慎注意其他人車O來,避免造成他人生命、身體之危害,竟疏未注意後方來車,貿然自肇事路段外側車O迴轉,因而致後方同向騎乘機車之告訴人許O玲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受有相當程度之傷勢,被告應負主要過失責任,理應非難
-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願以新臺幣(下同)45萬元之金額分期賠償告訴人,然因雙方就分期履行方式之意見不同,未能和解(告訴人要求一次付清50萬元,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148萬餘元),尚難認被告無和解誠意或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告訴人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部分過失,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4歲、3歲、6個月之幼子,目前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約3萬餘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適用之法律: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偵查起訴,檢察官何金陞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即向O往現場處理車禍之警員陳O其為肇事者及肇事之經過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3日21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彰化縣二水鄉南通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通路2段由南O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許O玲因而人車O地,受有眶底閉鎖性骨折、顴骨閉鎖性骨折、未明示側性前胸壁挫傷、左側眼瞼及眼周圍撕裂傷未伴有異物、右側尺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及左側食指開放性傷口未伴有指甲受損等傷害
- 嗣甲OO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O往現場處理車禍之警員陳O其為肇事者及肇事之經過
- 二、
案經許O玲告訴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 被告於109年12月3日21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彰化縣二水鄉南通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 2告訴人許O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 全部之犯罪事實
-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等資料
- ⑴
雙方於車禍發生時之相O位置及車O情形
- ⑵
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迴車時,疏未
- 注意往來車輛之事實
- 4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
- 告訴人受有眶底閉鎖性骨折、顴骨閉鎖性骨折、未明示側性前胸壁挫傷、左側眼瞼及眼周圍撕裂傷未伴有異物、右側尺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及左側食指開放性傷口未伴有指甲受損等傷害之事實
- 二、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是被告犯嫌堪已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按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O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 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6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被告甲OO駕駛自用小貨車行駛於道路,本應O意並遵守之,而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示,當時之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未注意及此,以致肇事,告訴人許O玲並因此受有傷害,足認被告之行為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已認定
- 三、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審酌刑度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然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向O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者,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前,即向O場處理之警員陳述其係肇事者並接受裁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O,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審酌刑度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㈢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㈣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