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毀損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6日下午3時39分許,在彰化縣○○鎮○○○00號對面車道,手持磚頭(未扣案)砸毀劉子旗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AHG-2755號自用小客車(所有權人:鍾惠如)車O,致令該車右後燈總成、右後葉鈑金、右後葉烤漆、右前A柱烤漆、右前門外水切、右前後照鏡、後照鏡烤漆、晴雨窗、右前門玻璃、右前門玻璃及右前玻璃紙毀損(修繕費用共計新臺幣2萬3,300元)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劉子旗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另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O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