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權人向O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O專用權,現仍於商O權期限內,未得上開商O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O之商O
- 復明知其於民國109年5月間,透過中國大陸淘寶網,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約120多元不等之價格所購得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O之衣O、褲子及外套,均係仿冒商O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O商品之接續犯意,自109年6月初某日起,在其承租位於彰化縣○○鎮○○路XX號前之攤位,將上開仿冒商O商品以每件390元至980元不等之價格,陳O並販賣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O權人之商O權,累計獲利2萬元
- 嗣經警於109年11月26日10時26分許,在上開甲○○經營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 二、
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 ㈠
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 ㈡
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 ㈢
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
-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後附商O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
- ㈣
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陳O狀暨後附授權委任狀、商O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 ㈤
檢視書,產品鑑定書
-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0年3月16日函暨後附商O單筆詳細報表、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
- ㈥
商O單筆詳細報表
-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9日斐管字第0000000號函暨後附檢視報告書、鑑定能力聲明書、聲明書、商O單筆詳細報表
- ㈦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O商品。
- 三、
論罪科刑:
- ㈠
明知為仿冒商O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之低度行為 |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係犯商O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O商品而販賣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O商品而販賣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O,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實質上一罪之刑法評價
- 查被告自109年6月初某日起至109年11月26日為警查獲止,多次販賣仿冒上開商O之同類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警卷第4頁),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O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他人商O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 ㈡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 被告以一個侵害商O權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O專用權人之商O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O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O及品質,對商O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O形象,行為殊屬不該
- 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素行非差,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暨考量被告犯罪期間約5個月、本案扣案仿冒商O商品之數量,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O畢業,於市場販賣衣O為業,家庭狀況為已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需與擔任貨車司機之配偶共同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及婆婆(見本院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
- ㈠
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侵害商O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 ㈡
犯罪所得部分:
- 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均自承販賣上開仿冒商O商品獲利約2至3萬元左右等語(見警卷第5頁、本院卷第44頁),又依卷內現存資料,無法證明被告之獲利金額為何,故應依最有利於被告之方式計算,認被告於犯罪期間內獲利之金額至少為2萬元,上開款項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O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靚蓉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O商品而販賣罪
- 附表一:編號商O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間指定使用之商品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117/01/31第025類:衣O等200000000111/10/31第038類:各種運動衣褲等300000000111/10/31第025類:衣O400000000111/10/31第044類:衣O等5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7/03/31第025類:衣O等600000000115/09/30第382類:衣O7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118/09/30第044類:各種衣O8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00000000119/08/31第044類:衣O、褲子等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仿冒「ADIDAS」商O圖樣之衣O37件鑑定報告書(警卷第21頁)2仿冒「ADIDAS」商O圖樣之褲子30件3仿冒「ADIDAS」商O圖樣之外套9件4仿冒「CHANEL」商O圖樣之外套1件鑑定證明書(警卷第30頁)5仿冒「CHANEL」商O圖樣之褲子1件6仿冒「NIKE」商O圖樣之衣O8件產品鑑定書等(警卷第34頁至第35頁)7仿冒「FILA」商O圖樣之衣O11件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警卷第36頁)8仿冒「FILA」商O圖樣之褲子5件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犯罪所得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