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㈡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竟冀望不勞而獲侵占他人遺失之手機,所為實有可議之處,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無侵占之前科素行、被害人已取回遭侵占之財物、所侵占之財物價值非高、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按摩業,公訴人及辯護人對量刑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關於沒收:被告侵占之小米牌手機1部,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 110年度偵字第360號起訴書1 份。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