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對方身體之犯意 |基於恐嚇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甲OO與乙OO於民國110年1月1日17時20分許,在彰化縣○○鎮○○巷0號與其他人喝酒聊天時,兩人因故發生言語衝突,進而互相基於傷害對方身體之犯意,出手互毆,甲OO因此受有頭部創傷、頭皮撕裂傷之傷害
- 乙OO亦受有頭部外傷併擦傷之傷害
- 稍後,雙方停手,乙OO猶心有不甘,基於恐嚇之犯意,對甲OO恫稱:「要花錢叫人把你處理掉」等語,致甲OO心生畏懼
- 因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被告乙OO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乙OO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互告傷害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雙方已成立和解,並均於民國110年9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彰化縣鹿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告訴人乙OO、甲OO出具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被告乙OO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乙OO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 三、經查,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互告傷害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