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康O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之罪,依據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康O有限公司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證
-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