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甲OO女、乙OO互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甲OO女、乙OO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即告訴人甲OO女、乙OO雙方已達成和解,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告訴人甲OO女、乙OO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甲OO女、乙OO互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甲OO女、乙OO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