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16日17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埤頭鄉斗苑東路XX號誌之指示,且汽車迴轉前,應看清無往來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在其行向之燈光號誌係表示僅准許車輛直行、右轉之箭頭綠燈時,貿然往左迴轉,適告訴人邵O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斗苑東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邵O翔受有前胸壁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背部挫傷、腰椎神經根病變及腰椎4.5節椎間盤突出併兩側坐骨神經痛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各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邵O翔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