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二、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 三、
經查:
- ㈠
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本件告訴人黃O邦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㈡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依法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四、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 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110年度偵字第407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 罪名法條
- 三、經查: ㈠本件告訴人黃O邦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㈠ 理由 | 經查
- 四、 理由 | 經查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