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依本院110年交附民字第99號之和解筆錄內容支付賠償金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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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清晨6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彰化縣田中鎮東閔路3段由南O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與東閔路3段460巷口處,本應注意駕駛車輛至設有閃黃燈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及車O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晴、晨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進入路口,適有蕭周絹騎乘自行車沿東閔路3段460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而來,2車閃煞不及而碰撞,蕭周絹當場人車O地,經送醫急救,延至109年1月19日,因頭部外傷合併臉骨多處骨折(包含顴骨、上O骨、下頜骨、鼻骨)、右側第1-9根肋骨骨折及氣血胸、肺炎而不治死亡
- 又甲OO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上開犯行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肇事而自首
- 三、
處罰條文:
- 刑法第276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 四、
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 五、
上訴
- 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六、 犯罪事實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