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
-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且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如附件一)
- 二、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始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
- 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不知道前晚飲酒隔天酒精濃度還那麼高,被告是中低收入戶,是小康,原審判決過重等語,並提出彰化縣溪湖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為證
- 惟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
- 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再量刑之裁量權,乃憲法所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雖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O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參照)
- 然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O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不僅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不當干涉,更保障法官不受制度內的異質干涉,始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
- 查被告於本院陳稱:我經濟狀況勉強維持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且被告為中低收入戶,雖有彰化縣溪湖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可查,又原審依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認定被告之經濟狀況小康而作為量刑因子,固有誤會,惟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僅為眾多量刑參考因子之一,原審既已斟酌被告之酒測值、職業為大貨車司機,為職業駕駛人,飲酒後駕駛包括危險性更高之自用大貨車上路,酒精濃度雖離成罪門檻不多,但仍有相當之危險性,並審酌被告前案紀錄已久遠,素行尚佳,坦承犯行之態度等全案情節而為量刑依據,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經濟狀況勉強維持等語(見本院卷第頁63頁),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原審上開誤認尚不足動搖原審所為科刑之基礎
- 被告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第368、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OO為高O畢業,現職大貨車司機,智識程度健全,更是職業駕駛人,竟欠缺基本駕駛職業道德,枉顧自身及公O安全,飲酒後接續駕駛自小客車上班、任O公司之自用大貨車上路,又併排臨時停車,駕駛習慣欠佳,為警查獲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雖逾成罪門檻不多,但仍有相當的危險性,亦有高度可責性,即便是初犯本罪,亦不應從輕量處,暨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科刑紀錄距今久遠,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素行尚可,復斟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O本院提起上訴狀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查獲上情
- 甲OO於民國110年3月4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其彰化縣○○鎮○○路XX號之住處,飲用高粱酒約300CC後,仍於110年3月5日上午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上路XX號之公司上班後,再另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上路,欲至彰化縣溪湖鎮購物
- 嗣於同日上午11時59分許,行經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XX號前,因併排臨時停車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憲法第80條
- 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