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 ㈡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竟冀望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實屬可議,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案之竊盜前科迄今已久,難認被告不知悔悟、被害人已取回全部失竊財物、被告所竊得財物價值非高,僅新臺幣20元、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農O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依法無庸宣告沒收,追徵
- 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法無庸宣告沒收、追徵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110年度速偵字第8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