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起訴書所載「10時許」更正為「10時35分許」、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彰化縣○○鄉○○○○○000○○○○○00號調解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因張O春滿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558號、15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因對於張O春滿懷疑自己有去破壞其夫所有之小客車輪胎而心生不滿,遂於109年9月21日10時許,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張O春滿,向其恫稱:要殺你全O、今天晚上要找人去你家堵家人、看一個殺一個、伊O都O經準備好了、伊O去你們家、如果到時候警察說不是伊伊O讓你「走死嘸路(台語)」等語,以此加害張O春滿及其家人之生命、身體之行為恫嚇之,致使張O春滿心生畏懼
- 嗣因張O春滿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張O春滿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