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楊O明同為法務部○○○○○○○○○之受刑人,兩人服刑期間住於同一舍房,且同樣發配至第四工場作業,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兩人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因此心生不滿,於同年月18日11時14分許,基於傷害之犯意,在第四工場內徒手朝告訴人右耳揮拳2下,造成告訴人耳部損傷之傷害,嗣因工場內其他受刑人見狀後阻止,始結束衝突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110年4月23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虎簡卷第35、37、3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林O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