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 甲OO因認定其鄰居蔡O紜在騎樓堆置雜物,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8時30分許,在雲林縣○○鎮○○里XX號之居O前,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下,接續向站在雲林縣○○鎮○○里XX號前之蔡O紜,辱以「你白O啊,難怪你這種型,這種型這種型,以後你就,我就看你,你只會打小孩老公而已,你這種型只有這種功能,你還有什麼功能」、「你真的比乞丐,真的是乞丐,你是乞丐嗎」、「白O欸,你實在很白O,比什麼還白O欸」等穢語,足以毀損蔡O紜之名譽
- 二、
案經蔡O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坦承講過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論,然堅決否認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伊係在自言自語等語
- 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蔡O紜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證述明確,並有現場錄音檔案光碟1片、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及現場照片7張在卷可稽,再參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發表上開言論時有看到告訴人站在告訴人住處前,而2人站立位置間僅相隔1戶房屋,又查無其他與被告對話之人士等情,是被告上開言論之對象應係告訴人無訛,則被告上開辯詞,應屬臨訟卸責之詞,洵無足採,被告所涉公然侮辱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