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24日上午9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雲林縣虎尾鎮東義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雲林縣虎尾鎮三民路由北往南行駛,見狀閃避不及,B車前車頭因而撞擊A車右側車身,致告訴人人車O地,並受有左側肩膀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第六七八九十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併血胸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所為係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雲林縣虎尾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憑(見本院虎簡卷第15頁、第17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