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晚間11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斗六市仁愛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亦駛至上開交岔路口,2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O地,並受有左側橈骨頭粉碎性骨折、左側尺骨骨折、左O髕骨粉碎性骨折、左手舟狀骨骨折、牙齒斷裂、牙冠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110年5月6日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林欣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