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應補充:「甲OO未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及第3行之「行經桃園市大溪區瑞德街116巷口」,應補充為:「行經桃園市大溪區瑞德街116巷口(該道路寬度為7.2公尺,未劃設行車分向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 道路XX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被告甲OO無輕型機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佐,竟無照騎車肇事,因而致告訴人林O翠紅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 被告於肇事後,員警尚未知悉何人肇事前,即向O往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大溪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所為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車左O,未注意禮讓直行車輛,肇致本件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右手擦挫傷、右前胸壁及右膝挫傷、左O壁挫傷等傷害,行為實有不該,及被告犯後雖坦認犯行,惟不願與告訴人調解,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態度難謂良好,兼衡其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警詢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2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桃園市大溪區瑞德街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瑞德街往介壽路方向行駛至上開巷口,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林O翠紅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右手擦挫傷、右前胸壁及右膝挫傷、左O壁挫傷等傷害
- 嗣甲OO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O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 二、
案經林O翠紅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亦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坦承不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O翠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春暉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佑群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車O照片共19張在卷可稽
-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
- 被告駕駛車輛自應遵守上開規定,竟違反上開規定,貿然左O而肇事,是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至明,亦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而被告無照駕駛,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證,其因此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大溪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查被告甲OO無輕型機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佐,竟無照騎車肇事,因而致告訴人林O翠紅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