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勒戒後」前補充「108年度毒聲字第136號裁定」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記載之「施用」後補充「第二級」
- 第一行記載之「送觀察、勒戒後」前補充「108年度毒聲字第136號裁定」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⑴被告除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外,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部分(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無關者不贅載)尚O:於95年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5年2月1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8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 又於109年間之本案前因犯同罪,經本院以109年度桃原簡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
- ⑵審酌被告於本件係第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濃度甚高(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39913ng/ml)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O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因另案搜索查獲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第353號、第35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75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網咖,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燃燒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同年月14日中午12時1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XX號三層段坑底小段552號之鐵皮貨櫃2樓,因另案搜索查獲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