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該路口設有「停」字標線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4日13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楊梅區富O三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富O街由南O北行駛至上開岔岔路口,遭被告撞倒,因而受有骨盆骨折併骨盆腔臟器損傷、雙側鎖骨骨折、右側多處肋骨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O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O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