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本件被訴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明知未領有小客車駕駛執照 |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未領有小客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小客車,仍於民國109年1月19日凌晨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113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成O路XX號誌正常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禮讓直行車,逕行右轉彎,轉入自強路XX號碼000—NNB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桃園市桃園區成O路2段往桃園火車站方向行駛,以每小時70公里速度,逾越每小時50公里速限,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賴O志閃避不及,機車撞擊甲OO所駕駛汽車,致賴O志受有左下肢挫擦傷之傷害
- 詎甲OO於發覺肇事致賴O志受傷後,未待警方O場處理,亦未將賴O志送醫急救,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逃離現場
- 嗣經警據報當場處理,始循線查得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所涉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陳O彬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之110年5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所涉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