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零點肆叁貳叁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所載「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業已修正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應O更正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XXX、MMA)」、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所載「PMMA成分」,應O補充為「PMMA成分(按:行政院已於105年12月28日公告,刪除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XXX、PMMA)』,同時將增列『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XXX、MMA)』為第二級毒品,並於106年1月5日公告,修正第二、三級管制藥品部分分級及品項,將第二級管制藥品第169項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XXX、PMMA),品項名稱修正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XXX、MMA)」、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所載「藥物檢驗報告」,應O更正為「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
- 被告甲OO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5日施行,其法定刑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舊法論處
-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風氣,所為應O非難,惟念及被告所持數量尚微、目的非供轉讓,並衡以其犯罪動機及所生危害、暨於警詢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至於扣案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毛重0.4323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 至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師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110 年度偵緝字第695 號聲請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 甲OO明知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業已修正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10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區○○路XX號網咖,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毛」之成年人處取得含有PMMA成分之粉末1包後,自斯時起持有之
- 嗣於109年5月10日1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5樓房間內,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搜索時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PMMA1包(含袋驗前淨重0.4323公克)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偵查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
- 又扣案毒品1包經送驗後,檢出PMMA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PMMA1包(含袋驗前淨重0.4323公克),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