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雖定有明文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另補充理由如下:至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雖認被告甲OO有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然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雖定有明文,惟本件案發地點並非交岔路口,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5頁),並無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之適用,從而本院就被告之過失部分,不採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就被告此部分肇責所為之結論,併此敘明
- 二、
論罪科刑:
- 三、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自首接受調查
- 甲OO於民國109年1月21日下午,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桃園區龍O街XX號前時,本應注意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張O涵,沿龍O街同向內側車道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潘O晉、張O涵人車O地,張O涵並受有右側遠端腓骨骨折、左O挫擦傷等傷害(潘O晉部分已和解,未據告訴)
- 甲OO於肇事後警方O場處理時,報明為肇事者,說明事發經過,並自首接受調查
- 二、
案經張O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亦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坦承於上揭時、地,駕駛車輛與潘O晉所騎乘並搭載告訴人張O涵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當時從自家車庫倒車出來,再開到內側車道準備迴轉,該處確實是雙黃線,但伊還沒超越雙黃線,就停在那裡確認來車,且伊並非要跨越雙黃線迴轉,是要到前面加油站前方迴轉,伊知道後面有3部機車起步,其中2部機車沿外側車道亦即從伊O後方通過,但潘O晉他們的機車卻從外側騎到內側車道,繞過伊O頭時擦撞到伊O頭輪胎一點點,若他們從外側車道通過,車禍就不會發生,且他們超越雙黃線超車又搶快,伊就停在那邊,不知他們為何O快云云
- 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潘O晉、證人即告訴人張O涵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衛O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12張、被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5張等附卷可稽
- 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 次按汽車迴車時,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O,不得迴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5款、第106條第2款分別訂有明文
- 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被告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跨車道線並欲跨越分向限制線行左迴轉致肇事,又本件經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後,鑑定意見認被告無照(吊銷)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中央分向限制線路O,跨車道線行左迴轉未看清無來往車輛欲跨越分向限制線且未讓同向左側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
- 潘O晉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此有該會110年2月3日桃交鑑字第1100000829號函附桃市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顯有過失行為
- 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上揭傷害,衡之社會一般通念,亦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被告之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無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本件車禍發生後,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為犯嫌前,主動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之人,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考,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規定,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刑法,第284條
- 被告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並因上開過失行為致使告訴人張O涵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為犯罪類型變更而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係獨立之新罪名,已如前述,聲請意旨未慮及此,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容有未洽,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5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2款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