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足徵縱使被告友人潘O琳與告訴人間存在寄託法律關係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 按該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本罪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
- 訊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以為搬取友人借放之卡拉OK設備而進入告訴人王O生住處為辯,惟查,證人潘O琳於警詢中證稱:王O生不接我電話,我們雙方沒有約定時間等語(見偵卷第32頁),被告於偵訊中亦供承:王O生沒有同意我進入他家等語,足徵縱使被告友人潘O琳與告訴人間存在寄託法律關係,但雙方並未約定至告訴人住處搬取寄託物,又倘告訴人不願返還,當應循民事途徑請求,是此事由不屬被告任意進入告訴人住處之正當理由,而被告無故進入,自已破壞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本件犯行足堪認定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破壞其居住安寧,犯後仍試圖合理化其犯行,行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告訴人無意願與被告調解,兼衡被告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木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侵入時間久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 |
- 甲OO為協助友人潘O琳取回借放在桃園市○○區○○街XX號王O生住處之卡拉OK機,而於民國110年4月4日中午12時59分許,前往王O生上址住處,嗣因敲門未獲回應,甲OO竟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未經王O生同意,即徒O開啟該址房屋前門(未上鎖),無故進入王O生上址住處內
- 嗣於同日下午1時許,經警據報前往上址查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王O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