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認簡O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 被告甲OO經函詢後同意簡O判決處刑(本院卷49頁調查意見回覆表)
- 本院衡酌案情、被告已受上開程序保障,認(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 二、
認定犯罪所持理由:
- 本件犯罪事實(民國110年2月23日晚間7時36分許之強暴妨害公務犯行)及證據,除①犯罪時間補充為「...『於晚間7時36分許』,用頭部往後撞擊...」,②被告否認不予引用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 三、
論罪:
- ㈠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 ㈡
聲請書上開誤載不影響本案判斷,併此敘明
- 聲請書所附的「教示條文」(聲請書2頁附錄的法條),與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的條文不同,應係誤附舊法(按: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36條)
- 但被告行為是在法律修正後,無關適用舊法與否的問題
- 因此,聲請書上開誤載不影響本案判斷,併此敘明
- 四、
累犯問題:
- 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因累犯針對犯罪一般性地加重法定刑,致其構成要件涵蓋過廣,導致罪刑失衡
- 是累犯規定以「行為人刑法」為出發點預設的一律加重效果,不能再予普O適用
- 在憲法的權利衡量下,應將原先「一律加重法定刑」的法律效果,調整為法院個案的裁量依據
- 經查,被告因若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宣告有期徒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7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被告入監服刑、假釋,於109年5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
- 則被告於本案行為前5年內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原符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規定,惟其上開犯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與本案之罪質、侵害法益無甚關聯,爰不以此作為加重法定刑之事由(檢察官聲請意旨亦未主張累犯加重),而僅作為量刑因素衡酌
- 五、
量刑:
- 爰審酌被告對員警所施以強暴之行為(未造成傷害結果),公然挑戰執法限度,無視法秩序及公O力,危及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O性,所為應O非難
- 惟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尚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學歷為國O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偵卷23頁受詢問人欄)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六、
被告書面陳報希望緩刑等語,惟按
- 被告書面陳報希望緩刑等語(同上調查意見回覆表)
- 惟按:
- ㈠
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該規範所定緩刑前提要件為「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2款)
- ㈡
未曾因案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執行完畢」者,方得緩刑
- 從而,被告如果於本案「判決時」回溯5年以內,因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或②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執行完畢」,均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8號、88年度台非字第170號、89年度台非字第6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判決參照)
- O言之,被告必須於本案「判決」回溯5年以內,未曾因案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執行完畢」者,方得緩刑
- ㈢
經查:
- 1.
嗣後經同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7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
- 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以104年度訴字第36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104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各均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後經同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7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即前述四、所載裁定)
- 2.
被告犯故意 |
- 該裁定所據之判決,其中最後宣告有期徒刑者,係被告犯故意轉讓禁藥、施用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25日以104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宣告有期徒刑7月、10月、1年2月(本案判決前回溯超過5年)
- 然依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所據各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期,則為109年5月8日(本案判決前未滿5年),不符前述緩刑前提要件(況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而自110年4月13日起另案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參,亦不適宜宣告緩刑)
- ㈣
綜上,被告請求礙難准許。
- 七、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O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八、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聲請簡O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累犯問題
- ㈠ 事實及理由
- ㈡ 事實及理由
- 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8號,88年度台非字第170號,89年度台非字第6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判決參照
- 七、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