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僅係卸責之詞,洵難憑採 |被告辯稱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6時20分許」更正為「16時22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甲OO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然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具狀辯稱:我沒有收到違規罰單,當時閃紅燈我有注意左右來車再開,我沒有碰撞到羅先生的機車,是羅先生自己騎車車速過快自摔云云
-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惟觀諸卷內路XX號誌,告訴人羅O成所行駛之南O路XX號誌減速慢行,直至發現被告之車O後才驟然緊急煞車並自摔倒地,因而釀成本件交通事故,顯見被告及告訴人均有過失甚明,惟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告訴人與有過失,而得免除被告之過失責任,告訴人與有過失之情節輕重,僅係酌定雙方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並不影響被告所犯刑事責任之罪責,被告自不能解免其應負之過失傷害刑事責任,且有無經警開立違規罰單,亦不能據以推斷有無刑事責任,是被告所辯,僅係卸責之詞,洵難憑採
- 二、
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本件被告肇事後,於員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事故,尚不知何人為犯罪人時,主動向O員表明其為肇事車O駕駛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蘆竹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3頁),是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未發覺犯罪前,即向O員承認其為肇事人,符合自首之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遵守閃光紅燈之號誌,又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所為自應非難
- 復衡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與告訴人雙方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及程度、被告之行為造成告訴人受傷結果及傷勢程度,暨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成O和解或調解填補渠等之損失,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電子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胸部挫傷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日16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光復路XX號誌,車O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O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方得續行,然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貿然通行,欲往左駛入南O路1段往南O方向車O
- 適有羅O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南O路XX號誌,車O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亦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羅O成閃避不及,煞車失控自摔(兩車未發生碰撞),羅O成因此受有左肘及雙膝擦挫傷、胸部挫傷之傷害
- 二、
案經羅O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上揭犯嫌,已堪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認係於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O肇事等語,核與告訴人羅O成指訴相符,並有告訴人於正倫診所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表(一)(二)、現場暨車損照片、路O監視監視錄影光碟附卷可稽,被告上揭犯嫌,已堪認定
- 二、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請審酌告訴人羅O成進入閃光黃燈號誌路O,未減速通過,對於事故之發生亦應負次要之肇事責任,處以被告適當之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