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當時已係在監服刑正接受矯正機關之教化,卻僅因細故糾紛,率爾徒手攻擊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值非難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輕重、兩造未能達成和解之原因、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7頁),以及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仍在監服刑、低收入之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致施O斌右眼上方受有外傷
- 甲OO與同房舍之施O斌於睡覺時,因雙方不慎有肢體碰觸,甲OO遂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晚上8時12分許,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平舍19房內,徒手毆打施O斌,致施O斌右眼上方受有外傷
- 二、
案經施O斌訴請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