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適用行為時O110年1月20日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規定 |修正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則規定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
-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有明定,然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業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2日生效施行
- 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修正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第3項規定:「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罰金刑已較修正前提高,又另增訂加重處罰之情形,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O110年1月20日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規定
- 三、
明知員警依法執行職務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爰審酌被告明知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竟仍倒車後再加速往前行駛,致員警受有傷害,以此方式妨害員警執行職務,罔顧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尊嚴,對社會秩序有不良影響,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王O中、曾O瑋正站立在其所駕駛座之車O左側 |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下午4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市○○區○○街XX號前停靠,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下稱楊梅派出所)警員王O中、曾O瑋攔查,發現甲OO為通緝犯,遂要求甲OO下車接受逮捕,甲OO為脫免逮捕,明知王O中、曾O瑋正站立在其所駕駛座之車O左側,並拉住甲OO之脖子與手臂,可以預見如車O突然加速行駛,可能致王O中、曾O瑋受傷,仍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之犯意,未配合王O中、曾O瑋逮捕,而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先倒車,再加速往前行駛,致曾O瑋因而跌倒在地,並因此受有左側上臂挫傷併瘀腫及右側小腿挫傷併瘀腫之傷害(傷害部分未具告訴),以此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員警依法執行公務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不否認有於警員王O中、曾O瑋2人站立於駕駛座旁時行駛車O,然辯稱:因當時欲接兒子下課,不想讓兒子見到伊遭逮捕之情形,始駕車逃逸,並無使警察受傷之犯意等語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證人曾O瑋到庭結證在卷,並有密錄器檔案光碟及截圖照片、證人王O中、曾O瑋書立之職務報告1紙、診斷證明書1紙等附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3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