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7月15日20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應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段同向右前方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王O婷因而受有四肢多處挫傷及擦傷之傷害
-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留在現場等候,並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王O婷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82、171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件經檢察官莊琇棋提起公訴,檢察官於盼盼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王O婷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