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更正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戴O傳係鄰居關係 |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 更正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戴O傳係鄰居關係,2人因故生有嫌隙,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凌晨1時許,在位於臺東縣○○鄉○○村XX號告訴人戴O傳住處旁,持刀砸毀告訴人戴O傳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前擋風玻璃、雨刷桿、鐵骨雨刷及作為倉庫使用之報廢車輛左後車窗玻璃,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戴O傳
- 告訴人戴O傳躲在住處內見狀,旋即報警處理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涉犯前揭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戴O傳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調解成立,並具狀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狀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79頁),再經核閱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號調解筆錄後認為無誤(本院卷第59頁至第60頁),依照首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