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更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O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O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亦為本院最近一致見解
- 民國109年1月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
- 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為本院已統一之見解
- 又本次修正之毒品條例第35條之1定有過渡條款,其本文第2款前段僅規定:「審理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其立法說明雖謂:「若該等案件於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者,為求程序之經濟,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即應依職權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等語
- 顯未顧及現行毒品政策對於施用毒品者,係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即機構內處遇)及毒品條例第24條「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即機構外處遇)之雙軌制治療處遇,暨本次修正之毒品條例第24條已擴大對施用毒品者,能視個別情況給予繳納處分金、義務勞務、心理輔導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等顯然對被告較為有利之多元化緩起訴處遇精神
- 故法院若認檢察官未及審酌被告有無不適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等緩起訴處分情形,倘逕予裁定觀察、勒戒,對被告顯然不利或有失公平,而宜由檢察官再行斟酌者,即應O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而判決不受理
- 是解釋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所稱「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本文,指就本次再犯第10條之罪,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法院得視個案情形,就依職權裁定令O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擇一適用,亦為本院最近一致見解
- 三、
上訴人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11月6日上午9時51分,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 因認上訴人涉犯毒品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 原審認定:上訴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77號裁定令O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509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9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後並未再經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
- 上訴人於前開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後,固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情形,但迄原審審理時並無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之裁判及執行,期間亦未受「附命緩起訴」,本件檢察官起訴上訴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時間,係於107年11月6日上午9時51分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距其最近1次犯該罪經依法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則本案檢察官之起訴,因法律修正之情事變更,致欠缺訴追條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等語
-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 四、
上訴人前揭調查之聲請不予斟酌,附此敘明
- 上訴意旨僅謂:其於案發時曾因感冒咳𠻳、喉嚨痛就醫,服用含有嗎啡成分之藥物,始被驗出嗎啡及可待因反應,且其驗出之毒品濃度過高,是否可能混有他人之尿液,請求再予送檢等語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
-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又本院為法律審,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394條第1項之要件時,始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或事實,本件並無前開應行調查之情形存在,上訴人前揭調查之聲請不予斟酌,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三、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四、 理由 | 新舊法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