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理由欄一引用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共20次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刑法上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上訴人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0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均諭知相關沒收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二、
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有想像競合關係
- 上訴意旨乃謂:其自始坦承犯行不諱,且配合調查,並無浪費司法資源,又其想像競合所犯上開各罪,近乎擬制為連續犯,法院之量刑不應過重等語
- 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爭執,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至其餘上訴意旨雖列舉憲法第8條、第16條條文及本院多則關於保障訴訟權、人身自由、詰問共同被告、應O嚴格證據證明等判決,惟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其關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之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其想像競合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依該條規定,既經原審維持第一審科刑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有想像競合關係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其相競合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輕罪部分,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16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