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上訴人甲OO上訴意旨略稱:
- ㈠
實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及違反論理法則之違法
- 依卷內上訴人與Line帳號名稱「賈O丁備用」之人(以下稱「賈O丁備用」)互傳的訊息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所接收之資訊,祇是轉寄存摺、提款卡等物品以獲得報酬,縱認上訴人有預見其行為遭詐騙集團利用之可能,仍不能直接推論為上訴人具有詐欺取財之「意欲」,原判決僅以上訴人曾經申O銀行帳戶並有工作經驗,即遽認上訴人主觀知悉且有意參與詐欺犯行,實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及違反論理法則之違法
- ㈡
原判決未予斟酌,亦有違誤云云
- 原判決固以上訴人每日出勤1次至少可得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酬勞,每5件以上額外支付500元,而認上訴人知悉自己領取高額報酬應有所警覺,惟相較於提供帳戶之王O婷,10日便可收受1萬元,如何可論斷上訴人領取之報酬過高,原判決未予斟酌,亦有違誤云云
- 三、
惟查:
- ㈠
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
- 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及附表(下稱附表)一、二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科刑及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經諭知無罪部分之判決,改判從一重論處上訴人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5罪刑(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均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其中編號1所示部分,又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的理由
- 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
- ㈡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證據之評價,亦即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係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裁量判斷,倘不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僅憑自己主觀,遽指違法,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
- 另關於行為人主觀犯意如何存在,通常除非自白,尚無法以外部直接證據證明其心中的意思活動,事實審法院倘係於綜合調查各項間接、情況證據後,本於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並遵循客觀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為論斷,即不能遽指為違法
-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已供承與「賈O丁備用」約定收領、轉寄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而取得報酬之情
- 被害人侯O秀貞、江O蘭、楊O博、呂O祐、金O連、劉O揚、趙O涵、黃O詵及證人王O婷、陳O男、王O婷、謝O恩之證述
- 再參酌卷內超商收據、交貨便單據、監視器翻拍照片、臉書擷圖、Line帳號對話翻拍照片、匯款申請書及交易明細等證據
- 並對上訴人所辯:伊僅是從事兼職,誤信「賈O丁備用」是辦理貸款業務之合法公司,並無詐欺犯意云云,認不可採,予以指駁、敘明:寄送帳戶、金融卡予他人供作貸款,明顯異於常情,難認上訴人對「賈O丁備用」係詐騙集團成員毫不知情,且至超商代為領取包裹,並無需任何資格、專業,竟可獲得約等同於上訴人供承擔任嬰兒用品店員之薪資,豈能毫無警覺,則自上訴人之求職經歷、所獲得報酬及以偽冒他人名義之方式領取貨件等情,亦可見其確有參與加重詐欺犯行主觀犯意
- 又上訴人於Line與「賈O丁備用」之對話中亦曾詢問「那O好奇一件事,我做這個不犯法吧」,上訴人並坦稱:伊怕對方是詐騙集團,友人曾O議伊要確認對方之身分等語,益可見上訴人對「賈O丁備用」及所屬詐騙集團內其他多數成員,係從詐騙行為主觀上有所認知,仍決意加入,擔任領取存摺、提款卡之「收簿手」角色等旨
- 因而認定上訴人確有前述加重詐欺之犯行
- 此乃原審於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後,本諸合理性裁量而為前開證據評價之判斷,經核並未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
- 上訴意旨仍執前開陳詞,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經核係以片面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於理由內說明的事項,漫事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四、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綜上所述,應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 罪名法條
- 三、惟查:㈠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及附表(下稱附表)一、二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科刑及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經諭知無罪部分之判決,改判從一重論處上訴人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5罪刑(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均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