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O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O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亦為本院最近一致見解
- 民國109年1月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
- 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為本院已統一之見解
- 又本次修正之毒品條例第35條之1定有過渡條款,其本文第2款前段僅規定:「審理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其立法說明雖謂:「若該等案件於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者,為求程序之經濟,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即應依職權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等語
- 顯未顧及現行毒品政策對於施用毒品者,係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即機構內處遇)及毒品條例第24條「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即機構外處遇)之雙軌制治療處遇,暨本次修正之毒品條例第24條已擴大對施用毒品者,能視個別情況給予繳納處分金、義務勞務、心理輔導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等顯然對被告較為有利之多元化緩起訴處遇精神
- 故法院若認檢察官未及審酌被告有無不適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等緩起訴處分情形,倘逕予裁定觀察、勒戒,對被告顯然不利或有失公平,而宜由檢察官再行斟酌者,即應O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而判決不受理
- 是解釋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所稱「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本文,指就本次再犯第10條之罪,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法院得視個案情形,就依職權裁定令O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擇一適用,亦為本院最近一致見解
- 三、
上訴人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2月23日18時許,在其當時位於雲林縣西螺鎮○○里XX號居住處,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起置於玻璃球內,以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因認上訴人涉犯毒品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原審認定:上訴人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711號裁定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2月22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2月25日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本件檢察官起訴上訴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時間為「108年12月23日18時許」,已在其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日(即91年2月22日)之3年後,核屬毒品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規定之「3年後再犯」,不得逕行起訴,是以訴追條件有所欠缺,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於審判中補正,爰撤銷第一審除沒收外之部分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諭知不受理,另維持第一審關於沒收部分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就此在第二審之上訴
-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 四、
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有想像競合關係
- 上訴意旨乃謂:原判決未依新法規定裁定其觀察、勒戒,反而依舊法規定判刑等語
- 顯係誤解修正後之施用毒品刑事政策及法律適用情形,且本件於不受理判決確定後即回歸檢察官偵查,上訴人更有獲得毒品條例第24條規定之多元處遇緩起訴機會,檢察官縱未對其為緩起訴處分,依法亦只能聲請法院裁定其觀察、勒戒,亦不至被論罪科刑
- 其對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至其想像競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依該條規定,既經第一審依想像競合之例為科刑判決,原審改諭知不受理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有想像競合關係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其相競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輕罪部分,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三、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四、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