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之成年人與少年蔡○駿(名字、年籍詳卷)共同接續偽造本票2張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後,處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相關沒收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二、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上訴意旨僅謂:原審量刑過重等語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其有罪部分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係就原判決量刑時已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之事項(見原判決理由壹、四、㈢)及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而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