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亦明
-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O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亦明
- 二、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 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110年3月16日送達判決正本至被告新北市○○區○○路XX號0樓住所後,被告不服該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之110年3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略載「上訴理由容O補呈」,惟遲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 本院審判長於110年6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0年6月23日送達至被告新北市○○區○○路XX號0樓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郵務機構於同日將該判決正本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並由郵務人員依法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被告住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在卷為憑
- 惟迄今業已逾期,本院仍未收到被告之上訴理由狀,此觀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110年7月12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等自明,被告既未補提上訴理由以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揆之前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一、 理由
- A第362條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2條
- 二、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