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甲OO業已於民國109年7月12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南O○○○○○○○○○110年6月22日國戶字第1100001407號函所附戶籍謄本(除戶全部)、我國駐雪梨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109年8月11日簽發之新南威爾斯州死亡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本件上開起訴部分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32、933、93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90、4509、6215、6216、9401號),本院即無從併予審判,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