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林O和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10年7月16日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自首而接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14日晚上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新生南路1段157巷由西向東行經上開交岔路口,甲OO見狀業已閃避不及,以所駕A車碰撞B車,致林O和倒地受有雙側膝部挫傷及擦傷、右側腕部挫傷等傷害
- 嗣警方O報到場後,甲OO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均即對至現場處理事故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
- 二、
案經林O和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O和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