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損害、未曾有任何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至被告本案犯罪之所得新臺幣3,5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三、 處刑書 | 證據名稱 | 王道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申請人暨金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