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我是為了防止大眾利益受到傷害云云,然查 |然查 |被告辯不可採之理由如下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並補充被告所辯不可採之理由如下:被告雖辯稱我不是想要侮辱告訴人,我是在疫情嚴重的情形下說出可受公評之事,我是為了防止大眾利益受到傷害云云(偵卷第50頁反面)
- 然查:
- ㈠
我才會罵告訴人「垃圾商家」云云,要無足採
- 網路買賣交易之商品品質、性價比、賣家之誠信、出貨速度、回訊速度等事項,當為可受公評之事項
- 本件被告於買賣交易評價留言板留下「薄O跟紙一樣,真的很離譜,很垃圾的東西,任何標識都沒有」等語,言語雖屬尖酸,但仍係針對可受公評之商品品質所做之具體評價,尚在合理評論範疇,惟被告於評論完商品後,未具體指謫告訴人於買賣交易過程O告訴人之個人行為有何違反誠信之處,即不附理由的針對商家名譽即告訴人人格留言評論「垃圾商家」,自難認屬合理評論範疇
- 被告雖辯稱:我有先留言給告訴人,是告訴人都O處理,我才會罵告訴人「垃圾店家」云云(偵卷第50頁反面)
- 但查,被告先於109年4月19日23時55分傳送「你這質量也太差了,薄O跟紙一樣」、「也太瞎了吧」、「一撕就破」、「幹」、「這種垃圾你也拿出來賣」等辱罵訊息予告訴人,復接續於109年4月20日凌晨0時6分傳送「這400多你拿去買藥吃」、「幹」、「先舉報你」等侮辱性訊息予告訴人,告訴人讀取後旋於109年4月20日0時15分傳送:「你很誇張」、「有問題可以討論,你居然敢這樣公然罵人」、「我們一定對你提告」等訊息回覆被告,告訴人於被告凌晨傳訊後半小時內立即回覆訊息,顯無被告所言之:「告訴人都O處理」之情形,況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訊息,均係辱罵性、侮辱性之言語,未提出任何具體處理方式,反係告訴人主動告知:「有問題可以討論」,故被告辯稱:因為告訴人都O處理,我才會罵告訴人「垃圾商家」云云,要無足採
- ㈡
被告主觀上有侮辱之犯意 |
- 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 O罵人「垃圾」屬於輕蔑藐視之負面形容用語,實為眾所周知之事,是被告於告訴人商品交易評價留言板留下「垃圾商家」之文字,被告顯然意在對告訴人表示歧視之情形,而有公開貶抑人格之意涵,實已達對於告訴人之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與地位之貶損評價之程度,依社會通念當已構成侮辱行為,要屬甚明,是被告主觀上有侮辱之犯意,亦堪認定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㈡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透過網路購物平台向告訴人購買新臺幣(下同)462元之不織布防護衣,僅因商品品質不符合被告之預期,被告未給予告訴人說明之機會,即傳訊息辱罵告訴人,並在公眾均得透過網路瀏覽之買賣交易評價留言板,辱罵告訴人「垃圾商家」,令告訴人之名譽與社會評價遭受貶損,所為實屬不該
- 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拒絕賠償告訴人提出之和解金額10,000元,並表示要讓法院判決,此有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記錄在卷可憑,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犯罪事實
內容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17日,透過網路XX號Z0000000000)下單購買「CPMO一次性不織布防護衣」,隨即接獲徐O欽所寄交之防護衣後,因認該防護衣品質不佳,且未具有拍賣貼文所聲稱之「隔離病菌」等效果,竟於109年4月19日晚間11時57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防疫旅館連上網際網路XX號評價網頁中,張貼「垃圾商家」訊息,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徐O欽
- 案經徐O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 證據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三、 處刑書 | 證據 | 所犯法條
- 四、 處刑書 | 證據 | 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