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日下午3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前廣場,因涉嫌毀損案件而為警據報至上址調查,惟被告甲OO見行經上址附近之告訴人曾O寶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員警陳O璋打招呼,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下午4時7分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廣場前,公然對告訴人曾O寶辱罵「哭爸(臺語)」等語,致其名譽受損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 二、
同法第364條亦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文
- 三、
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經查,本案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乙OO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法院於110年2月25日判處被告無罪,乙OO不服提起上訴,然被告已於110年5月22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105頁)
- 本案經合法上訴後,被告既於本院判決前死亡,依上開說明,自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 原審未及審酌,對被告為無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不受理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