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9日13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臺南市北區北門路XX號誌之指揮,而依當時天候為晴、日間自然光線、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長榮路5段自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劉O蓉受有右側手肘、腹壁、鼻子鈍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劉O蓉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之110年度南司刑簡移調字第85號調解筆錄及告訴人110年7月19日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交簡卷內可稽,依照上述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