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刑法第305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命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按刑法於妨害自由罪章,以刑法第305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
- 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
- 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心情不佳,即於告訴人經營之卡拉OK鬧事,並出言恐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所為並無可取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臺南市鹽水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應認為被告盡力彌補損害,非無悔意,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為農O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05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O本庭提起上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