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扣案物品名稱」、「數(重)量」欄所示之物沒收(含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即應依法追訴處罰
- 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08年7月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揆諸上揭規定,即應依法追訴處罰
- ㈡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O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且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㈠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扣案物品名稱」、「數(重)量」欄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本案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因盛O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是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扣案物品名稱」、「數(重)量」欄所示吸食器1組,係供被告施用毒品之物,為被告所有,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08年7月3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266號為不起訴處分
- 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0年3月11日20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臺南市○區○○○路XX號7樓之1居所中,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員警透過「GriXXX」交友軟體執行網路巡邏之際,暱稱「HiNO」之甲○○主動邀約警方O同施用毒品,警方O依約前往甲○○上開居所,當場查扣毒品安非他命4包(毛重3.1公克)、毒品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組等物,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