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羅O淇告訴被告甲OO涉嫌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及告訴人2人已於臺南市安O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頭部鈍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9日上午9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臺南市安O區安O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O直行於甲OO所駕上開車O右側,2車因而發生碰撞,羅O淇人車O地,並因此受有右側鎖骨骨折、左側第五掌骨骨折、第五胸椎壓迫性骨折、頭部鈍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羅O淇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羅O淇告訴被告甲OO涉嫌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